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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建筑铝型材用隔热条推荐产品通知
时间:2021-02-20 | 来源:中国幕墙网 | 阅读量:2097 次


 通知原文:

关于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行业

推荐产品的通知

中建金铝字[2021]第002号

  各有关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生产企业、各门窗幕墙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生产企业及产品工程使用的管理,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分会继续加强对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的行业管理。

  对已推荐的建筑铝合金型材用聚酰胺隔热条生产企业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

  合格企业名单如下:

  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信高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易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源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企业的行业推荐资格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通知原件:


   

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暂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铝合金门窗、幕墙用“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以下简称“隔热条”)产品质量和对其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自愿申请行业推荐并列入协会推荐名录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隔热条生产、销售的企业都可提出申请认定。
第三条  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牵头,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对隔热条生产企业实施行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隔热条评审推荐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推广的办法。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受理隔热条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及资料初审。
第五条  申请隔热条生产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申报企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聘任文件;
4. 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本单位的人事关系证明;
5. 注册资本金、工作场所证明;
6. 主要生产设备明细表、主要检测仪器明细表;
7. 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隔热条检验合格报告;
8.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对材料初审合格后,派出评审组依据《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生产企业评审表》进行现场考核。评审组由行业协会、检测人员、行业专家等专家组成,考核结果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合格的企业颁发证书,并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对外公布。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企业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认定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场地:
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隔热条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配置完好,能满足生产需要;
第十条  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实验室:
1.企业必须建立较完整的实验室,能够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成品进行质量检验。
2.企业实验室至少应具备密度计、邵氏硬度计(D型)、电子万能试验机(带高低温试验箱)等。
3.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的各项检测必须要有详细的原始检测纪录。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
1. 要对使用的原材料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有原始记录。
2. 要对隔热条的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
3. 搞好售后服务,配合工程做好试验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满足企
业实施管理的需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凡已取得隔热条行业推荐资格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产品质量抽样检查。产品抽样达到标准要求,继续列为行业年度推荐产品。
第十四条  隔热条生产企业推荐资格的有效期为四年。四年之内如发生以下情况企业应主动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查。
1.企业的生产结构及产品配方进行重大调整时;
2.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投诉时;
复查合格,将保留该企业的推荐资格;复查不合格,将取消推荐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严禁未列入协会推荐名录的企业使用评审合格企业品牌生产,严禁合格企业生产非合格牌号的产品。
第十六条 有权优先推荐使用行业认定的隔热条品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我要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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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号码:010-68365340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8号1楼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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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幕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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